申请试用

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查看:1357次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 庆 市 能 源 局

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渝应急发〔2019〕69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重庆能源集团及渝新能源公司,有关单位:

为持续强化“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建设,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结合重庆市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齐抓共管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市属国有煤矿企业应成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和经费,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责任明确。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明确负责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业务科室。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完善以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实行瓦斯防治各岗位、各工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矿井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为矿级领导班子常务副职制度。二是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专业机构。按规定设置瓦斯防治职能部门,配齐通风、瓦斯检查、防突、抽采、监控、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鼓励建立通风、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瓦斯抽采、石门揭煤、指标检测、水力化措施等专业化队伍(或班组),专业化队伍及人数由煤矿发文明确,可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构建合理生产布局

(三)坚持部署超前。一是要优化矿井、采(盘)区、区段、工作面的开采布局及主要生产系统,为矿井瓦斯灾害治理提供科学合理的时间、空间。二是要严格落实区域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做到部署超前、抽采超前和保护层开采超前,确保抽、掘、采平衡。三是要结合年度抽、掘、采接替工程安排,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方法,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瓦斯治理方案。

(四)认真开展通风、抽采系统能力核定。一是要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企业负责”的原则。每年由煤矿矿长组织开展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核定报告由煤矿企业按程序组织会审,有上级企业法人的,应同时报上一级企业分管负责人确认。二是要将核定结果作为约束性条件安排当期产量。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首先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凡存在采掘部署失调及系统能力不足的矿井,要依法核减矿井当期生产能力。

三、强化瓦斯系统治理

(五)确保通风可靠。煤矿企业要按照“系统完整、风量充足、分配合理、控制可靠、运行经济、管理到位”原则,进一步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确保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加强风量配备管理,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严格执行矿井测风制度,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通风系统必须执行审签制度。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违规开停局部通风机,杜绝循环通风。严禁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采煤工作面及隅角瓦斯。

(六)确保抽采达标。

1.严格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一是要确保抽采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地面瓦斯抽采泵须有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实现两回路供电,并制定专门措施加强管理;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应实现连续监控,不得无故非计划停运瓦斯抽采泵。二是要实现瓦斯抽采连续自动准确计量。主干抽采管网、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应当优先安装自动计量装置。

2.减少非金属管材使用。一是严格浓度管理。抽采管道内浓度在25%及以上的按高浓度系统管理,其瓦斯浓度波动的下限值不得低于20%;管道内瓦斯浓度低于25%的按低浓度系统管理。二是规范材质选择。矿井要建立严格的非金属管道入矿验收制度,抽采管道必须符合《煤矿用非金属瓦斯输送管材安全技术要求》;主要进风系统巷道内布置的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不得选用非金属管材。三是完善安全设施。矿井应按设计安装瓦斯抽采管道并完善相关附属安全设施、装置。井上下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瓦斯抽采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雷电、防杂散电流导通抽采管道的措施,并落实专人维护检查。四是严格监控预警。对瓦斯抽采浓度、温度、流量、负压、CO等参数进行实时在线监测,安装有关参数超限(或异常波动)报警装置,并编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3.确保效果达标。一是强化瓦斯抽采技术管理。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施工有设计、竣工有验收、成果有依据。二是坚持以用促抽,以抽促治。加大瓦斯发电等利用工程建设支持力度。三是确保效果达标。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七)确保监控有效。要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调校,确保“装备齐全、运行正常、数据准确、控制可靠、处置迅速”。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与渝新能源公司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

(八)确保管理高效。一是建立“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激励相容”的管理制度。重视制度的现场落实,定期评估制度的实用性、有效性。二是确保安全投入。保障瓦斯防治工程、科技推广应用、人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30元、其他井工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5元的标准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且用于瓦斯治理经费原则上应不低于使用安全费用的50%。三是加强人员素质提升。强化对调度室、监控室、瓦检员、防突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强化重点灾害防治

(九)严格突出事故预防。

1.强化区域防突措施。严格执行优先开采保护层及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性措施。有保护层可采矿井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留有煤(岩)柱,应避免在煤柱影响范围实施采掘活动;已受保护采掘工作面仍应严格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防止因保护层开采条件变化,消突不彻底而引发事故;开采单一突出煤层应综合采用穿层条带、网格抽采与本煤层顺层钻孔抽采相结合的区域防突措施;因地质条件复杂,保护层采煤工作面本煤层顺层钻孔不能有效消突的必须同时采用穿层网格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2.强化防突技术基础管理。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及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确保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程序合法、内容齐全、方法合理、执行严格。未有效保护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实施连续验证。按规定绘制采掘工作面防突工程竣工动态(层面)图,真实填绘钻孔竣工情况。

3.确保水力压裂施工安全。一是要严格遵循《煤矿井下水力压裂技术安全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基本要求。二是要采取控制水力压裂措施,在压裂前必须准确查清压裂影响区域的地质构造,全面评估安全屏障强度及压裂安全风险,并编制专门设计,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水力压裂作业压力及压裂介质流量。三是要编制完善的水力压裂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控制压裂影响区域作业人员数量,并采用远程控制压裂措施。

(十)严格紧急情况应急处置。

1.落实瓦斯超限防控“四项制度”。一是建立通风瓦斯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对通风、瓦斯异常等现象进行提前预警、分析和处置,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煤矿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系统性分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是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置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超限目标管理规定,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明确分级追查处理和报告机制,煤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应将每一次瓦斯超限都作为事故进行分析和追查处理。瓦斯超限必须停产撤人、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建立台账、及时汇报,并完善防范措施。三是严格瓦斯超限、防突预测指标超标报告制度。煤矿发生瓦斯超限、指标超标时,应立即按程序进行应急处置、分析,并于24小时内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将瓦斯超限(或指标超标)地点、时间、浓度、超限时长、初步原因,直接向上级企业、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瓦斯超限及指标超标统计台账于次月5日前,由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渝新能源公司可单独报送),报市应急局瓦斯防治与利用处(附件1)。四是严格瓦斯超限督导制度。煤矿一个月内发生1次瓦斯超限,由煤矿上级公司进行督导,重庆能源集团应组织对所属煤矿瓦斯超限突出问题进行督导;煤矿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由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督导;市应急局对发现的瓦斯超限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导。

2.落实瓦斯类重大事件处置。煤矿应完善瓦斯防治类风险隐患应急处置机制,并建立重大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凡发生下列与瓦斯防治有关的(含涉险或未遂)重大事件,要立即通过调度值班系统报告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应急局(附件2),并按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报送情况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瓦斯(CO2、H2S)异常喷出或异常涌出、非正常揭露岩溶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火灾或瓦斯爆炸(燃烧)的;因瓦斯类原因造成人员受伤的;矿井通风、抽采、监控等系统故障,造成全矿井停工停产8小时以上的。

五、强化关键环节管控

(十一)强化火源管理。严格落实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禁止使用非阻燃电缆、运输皮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违规违章电焊气焊作业,严防违章爆破引发事故。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取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措施,推广应用光纤测温、束管监测等技术装备。

(十二)强化重点工序管控。一是严格巷道贯通现场管控。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提前编制贯通安全措施,突出煤层巷道贯通必须保证足够的防突超前距离。二是严格石门揭煤管理。认真落实揭煤安全技术措施。三是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措施。落实好瓦斯排放限量、撤人、断电等措施,对瓦斯流经的区域按规定停电撤人并设立警戒,确保瓦斯排放安全。四是强化岩溶瓦斯事故防控。综合运用区域预测、远距离探测(物探、钻探、钎探相结合)、近距离防治、安全防护措施为主的“四位一体”防治措施。五是严格施钻安全管理。施工穿层、本煤层顺层区域防突抽采钻孔时,钻机应位于全负压风流的巷道中(石门揭煤、掘进巷道、专用施钻硐室、高抽巷、地质钻孔等不能实现全负压通风的特殊地点应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凡存在施钻可能造成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区域,施钻点回风系统内不得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不得有人员进入和作业,并有可靠的防范喷孔装备、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六、强化防治工作保障

(十三)加大科技创新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相关专业组织的协作,坚持走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道路,加大对深部开采复杂动力灾害防治、岩溶瓦斯事故防治、施钻瓦斯超限防控等方面的科技研发力度。积极推广使用水力化措施增透、高位钻孔抽采卸压瓦斯、抽采在线监控、钻孔深度测量仪、下向孔施工、两堵一注带压封孔、低浓度瓦斯发电等新技术。

(十四)加强瓦斯地质工作保障。一是认真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按规定开展鉴定工作,认真测定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参数。二是规范矿井瓦斯地质图管理,及时更新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有关信息,并建立科学合理的瓦斯地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机制。三是完善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突出矿井应按规定测定或考察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抽采半径、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排放半径等瓦斯基本参数,及时考察保护层开采效果,并确定符合矿井实际的防突预测指标体系。

(十五)强化矿井供电系统管理。一是要加强与矿井外部供电部门的工作协调,对人为非计划停电行为要依法进行投诉并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二是矿井要加强内部供电及停送电管理,完善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安装供电网路,确保煤矿企业供电安全、稳定、可靠,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一是要坚持目标导向。将瓦斯类风险作为管控重点,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体系及工作机制,综合分析矿井在制度建设、人机环境及各类影响因素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二是要变被动防治为主动预防。认真开展“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风险预警控制”,根据不同影响因素科学划分辨识单元,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后果,采取定性或定量方法确定风险程度等级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及控制。三是要结合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探索安全风险分级预防控制信息化、规范化运行机制。四是要用好煤矿事故风险分析平台,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维护管理。

七、强化监督检查执法

(十七)严格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考核。严格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抽采利用量、重大工程实施、重点科技研发和推广项目实施的考核和奖惩。凡发生煤矿瓦斯死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追究责任,并落实事故通报、警示、约谈和督办四项制度。

(十八)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要严厉打击和惩处通风瓦斯及防突参数造假行为。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矿井通风瓦斯重大隐患,由有关监管监察部门按程序挂牌督办。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同时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十九)严格实施“五个一律”违法行为惩戒。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一律依法按程序责令停产;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一律依法按程序责令停产整顿;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按程序责令停产整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一律依法按程序责令停产整顿;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一律依法按程序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

原《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持续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渝煤发〔2018〕134号)、《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煤管发〔2017〕65号)、《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通知》(渝煤管瓦斯〔2016〕56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渝煤瓦斯〔2016〕24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区县小煤矿局部通风管理的通知》(渝煤监办〔2013〕179号)同时废止。



我们专注EHS 只为您的高效工作关注“EHS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微信公众号
获取更多资讯

免责声明:本网站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