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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职业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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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于2010年3月开始到某煤矿工作,经该煤矿组织体检合格后正式参加井下开采、掘进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2014年5月何某在工作过程中致右脚趾趾骨骨折,经鉴定为工伤,定为8级伤残。2015年2月,何某与煤矿协商后终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次性向何某支付伤残金等共计72700元。2015年4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经当地疾控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现用人单位认为何某已经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不用再为何某承担责任,那么何某的职业病待遇该由谁来买单呢?


   根据我国对职业病的判定,尘肺病属于职业病。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用人单位已经与何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是否还应对其职业病损伤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尽管何某发现职业病是在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但该煤矿是何某工作的最后的用人单位,并且煤矿应当为何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却没有进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何某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何某支付职业病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煤矿以为与何某就伤残8级事宜达成调解并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与何某没有任何关系,不用对何某职业病待遇负责的想法显然是不对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进行健康检查,不能仅在入职时注重,离职时却忽略,这不仅是法律对企业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做好职业病的防治保护措施,如果真的不幸患上职业疾病,要懂得通过法律的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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