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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谢岗某石场发生多起矽肺职业病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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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日上午,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慢性病防治院报告:东莞谢岗某石场发现多名疑似矽肺病人。接报后,我所立即派出卫生监督员会同谢岗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人员到该石场进行调查。

11月3日下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 1、该石场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2、该石场未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该石场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4、该石场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无告知其所从事工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5、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上操作的员工仅佩戴一般性面纱口罩。4月13日,我所对该石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该石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四)款、第六十五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经合议,并报所领导同意和市卫生局领导批准,对该石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分析

1、本案调查取证及时,我所接报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到该石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监督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2、根据调查结果,该石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造成了多起矽肺职业病。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 、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定性准确,应用程序正确,引用法律条款合理,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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