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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的职业健康卫生档案是这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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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安监总局的相关综合检查及治理,发现部分企业的职业健康卫生档案不健全,现在小编就把相关信息整理给大家;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纪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一、《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1.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2. 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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