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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职业健康检查人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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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的哪些人需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呢?现实说法不一。

很多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也不能准确说出哪些人员需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这些疑问,我们很多EHS人员也把握不准。到底哪些人员需要参加职业卫生中职业健康检查呢?

一、法律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和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三十条均规定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第二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都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这些法律规范都提到了同一个概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那么哪些劳动者属于接触危害作业,“接触”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呢?这些都需要我们准确的把握,减少执法检查的主观性,确保执法检查的权威性。

同时,安监总局49号令第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二、职业健康检查人群范围的界定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4.7详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一)是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二)是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三)是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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