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试用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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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

其他类: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使用说明:

1.   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均应严格按照本对照比表认定。

2.    本对照表参考教育部1986至2004年公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工科类本科段专业名称汇总编制。

3.    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可通过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学术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原创著作;科研论文应已在国家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科技发明应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科技进步奖为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    凡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安全评价师,学历证书上所学专业名称与对照表中所列相关基础专业一致的,其专业能力可根据本对照表直接认定;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安全评价师,其专业能力可根据学历证书上所学专业名称,参照本对照表所同名相关基础专业认定。

5.    对于可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认定的安全评价师,可自主选择认定何种专业能力,但每人只能根据本对照表认定二种专业能力,且与从事业务范围相适应。

6.   除通用设备外,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评价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选配设备,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务范围安全评价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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